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3438号
原告:安徽盛夏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盛桥镇许桥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88863375H。
法定代表人:**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男,199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庐江县罗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安徽盛夏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安徽盛夏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混凝土款626443元;2、支付拖欠混凝土款利息175400元(以626443元为基数,从2021年元月31日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利率月息为2%),后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从2020年4月份开始,被告找到原告说在庐江有**扶贫产业园(另案诉讼)、庐江马厂经济厂房、庐江白山初级中学三份工程要采购混凝土,双方就三个项目签订合肥市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按合同约定全部先付款后发货,**扶贫产业园按信息价下浮12点,庐江马厂经济厂房和白山初级中学下浮13点,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原告也按被告要求并提供各标号混凝土到工地,在此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提供庐江**扶贫产业园项目合同文件,另外两项目合同被告用种种理由至今不予提供,到2021年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三项目混凝土供应清单,被告分别在三个项目清单上签字予以确认,并同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三个项目下欠混凝土尾款分别是:**扶贫产业园366788元(另案诉白山初级中学317780元,马厂经济厂房308663元,合计共993000元),现因被告始终不提供白山初级中学和庐江马厂经济厂房销售合同,原告迫于无奈只好起诉被告个人。现原告根据事实,依据法律,特具状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周**辩称:被告出具的欠条行为系职务行为,因为被告是安徽夹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马厂经济厂房代理人,被告出具的关于马厂经济厂房的欠款应由该公司承担。庐江白山初级中学承建单位是安徽银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出具的欠条依然是职务行为,相应欠款也应由该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盛夏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涉被告有误,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盛夏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会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丁 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