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5民初3724号
原告: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东十里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061355905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12号利港尚公馆2幢909-9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97146816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3元,由原告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