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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5民初3724号 原告: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东十里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061355905K。 法定代表人:刘天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12号利港尚公馆2幢909-9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97146816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3元,由原告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