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1022号
原告:***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东工业园经二***机电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TEK6N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不详。
原告***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20元,由原告***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琳
人民陪审员 李 玲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