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988号
原告:滁州市路喜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琅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负责人:**,职务不详。
原告滁州市路喜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日立案,于2021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滁州市路喜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路喜道路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路喜道路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80元,减半收取3340元,保全费4320元,共计7660元,由滁州市路喜道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晨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