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82执25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安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环球世家26#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7735780X9(1-6)。
法定代表人:**,安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安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4354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