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执3307号之二十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华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294270。
法定代表人:王宏全,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本院在执行(2020)皖0123民初504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华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数额为242375.15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通过网络查询了资产情况,并进行了调查、传唤,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为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飞
书记员 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