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晋08民辖终182号
上诉人南京永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市广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9)晋0828民初9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南京永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夏县分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应当列为被告参加诉讼,上诉人只应对其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而不是直接清偿义务。因此,在夏县分公司没有作为被告的情况下,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夏县人民法院(2019)晋0828民初99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诉讼审理。
合肥市广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所在地为夏县,原审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本案为专属管辖,夏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正确。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遗漏被告,应由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追加解决。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令狐文萍
审判员 王 官 福
审判员 陶 佩 林
书记员 王 亚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