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广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合肥市广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民申607号
再审申请人合肥市广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建工)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2民终3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广爱公司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1.撤销(2020)皖1226民初209号民事判决及(2020)皖12民终3091号民事判决;2.改判江西建工支付劳务费3407581.12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准,自2018年12月24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至款清日止);3.江西建工承担诉责险保险费9060元,一、二审及再审费用由江西建工承担。事实和理由:1.江西建工尚欠3407581.12元劳务费事实清楚。结算单显示劳务费金额为29088228.32元,同时备注21项至23项以及28项工程未施工,根据结算单列明单价计算,暂未施工劳务费为287047.2元,因此案涉工程劳务费总价为28801181.12元,减去江西建工支付的25393600元劳务费,尚欠3407581.12元。拖欠的劳务费实际上是农民工工资,拖延支付违反法律规定。2.本案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江西建工应当立即支付剩余劳务费。案涉合同系江西建工提供的格式合同,争议条款应作有利于广爱公司的解释,合同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完毕”应当理解为江西建工对广爱公司劳务作业的验收及审计结算;江西建工已将该案涉合同约定的剩余劳务交由第三人施工,案涉合同现已无法继续履行,加上“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后”也未约定具体数额和比例,因此在双方已结算且江西建工未提出质量异议的情况下,事实上改变了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应当认定合同付款条件已成就。3.即便人民法院认定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完毕”等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江西建工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也应认定江西建工根本违约,视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案涉合同约定合同工期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因江西建工的原因存在窝工现象,2017年下半年江西建工又通知停工、撤离施工现场,致使合同实际履行时间已经严重超出广爱公司签订合同时的预期达四年之久,因此案涉工程不能按期完工及竣工验收系江西建工不当停工所致,其阻止案涉工程付款条件的成就,应当视为工程付款条件已成就;本案开始前,江西建工一直未通知广爱公司复工,且已将未完工程交由他人进行劳务作业,导致案涉工程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构成根本违约,也使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完成后对广爱公司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审计完毕的付款条件永远不能成就。综上,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审查认为,1.关于案涉合同第六条约定性质及理解。广爱公司再审申请称合同第六条系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作有利于其的理解。本院审查认为,格式条款是指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首先,广爱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江西建工重复使用该条款,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江西建工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广爱公司协商。其次,即便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也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案涉合同第六条约定“每次建设单位工程进度款支付后十天内支付乙方(广爱公司)已完工程价款的70%…审计完毕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后十天内甲方支付到乙方完工价款的97%”,该条关于付款方式及工程结算的约定清楚明确,广爱公司再审申请称应将该条作出有利于广爱公司解释的,以及应当理解为江西建工对广爱公司劳务作业的验收及审计结算,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广爱公司再审申请称江西建工已将该案涉合同约定的剩余劳务交由第三人施工,加上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后也未约定具体数额和比例,在双方已结算且江西建工未提出质量异议的情况下,事实上改变了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因其所称与合同约定不符,故不予采信。2.关于本案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广爱公司再审申请称江西建工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案涉合同约定合同工期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因江西建工的原因存在窝工现象,2017年下半年江西建工又通知停工、撤离施工现场,致使合同实际履行时间已经严重超出广爱公司签订合同时的预期达四年之久,因此案涉工程不能按期完工及竣工验收系江西建工不当停工所致,其阻止案涉工程付款条件的成就,应当视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本院审查认为,即便广爱公司前述系因江西建工原因导致案涉合同停窝工的情况属实,相关案件情况亦不属于不当阻却付款条件成就,故对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予采信。广爱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客观上或法律上也不具备付款条件成就的可能,其可待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后再行主张欠付劳务款。 综上,广爱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合肥市广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牛富文 审 判 员 汪绍平 审 判 员 陶宝定
法官助理 徐宽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