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广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合肥市广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226执1754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广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路168号东湖创新中心8幢办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4826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9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8658043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合肥市广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与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63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84955.6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