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广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合肥市广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226执17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广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路168号东湖创新中心8幢办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48264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9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86580435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广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226民初63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584955.6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