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06民初20507号
原告:武汉金源天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和平大道750号绿地国际金融城A04地块B2栋21层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广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路168号东湖创新中心8幢办2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金源天盛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广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武汉金源天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金源天盛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金源天盛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6元,由原告武汉金源天盛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严丽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