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兴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与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27民初1741号
原告:闫建亮,男,197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告:***,男,196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告:***,男,197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告:安徽省兴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4893059Y,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桐城南路429号院曙光雅苑1幢1106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晨,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系公司职工。
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763026N,
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2月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系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建亮诉被告***、***、安徽省兴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志山于2020年7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建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7.5元,由原告闫建亮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