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兴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兴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民初22467号
原告:安徽省兴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桐城南路429号曙光雅苑1幢1106室。
法定代表人:陈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保峰,男,安徽省兴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吉祥里103号中国工艺大厦十层1014。
法定代表人:陈彦杰,职务不详。
原告安徽省兴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安徽省兴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安徽省兴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兴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京京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曼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