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5民初657号
原告:安徽省兴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陈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甲吉才,山东金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荣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和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耿建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兴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南荣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兴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省兴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季 丹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玉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