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兴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盛林建材有限公司、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6民初2419号 原告:长春市盛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安徽省兴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春市盛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兴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春市盛林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郎 萍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