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6民初2419号
原告:长春市盛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安徽省兴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春市盛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兴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春市盛林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郎 萍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