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兴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兴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7099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军,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昊天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安徽省兴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祁门路388号望湖城***16幢1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北京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园15号院7号楼165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男,1991年9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告:季学兵,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原告***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兴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季学兵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40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胡 兰 书 记 员 马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