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03执恢25号
申请执行人:***发建材经销部。住所地:杨凌示范区好安居建材市场。
经营者:夏增昌,男,汉族,个体户,住杨陵区。
被执行人:安徽善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发建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安徽善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善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3699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发建材经销部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请求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403执恢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佳晨
审判员 张艳萍
审判员 曹亚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奔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