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善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润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叶集天下一碗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504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润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下一碗食品有限公司,住**安市叶集试验区,法定代表人:陆文娟。
申请执行人安徽润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下一碗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即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开始履职受理案件,经上级法院指定,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591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现由本院执行。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下一碗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润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5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一碗食品有限公司资产暂时无法处置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6)皖1591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安徽润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下一碗食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述  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长亮(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二)裁定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