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终13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振东,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善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甘泉路81号沃野花园商办楼B-921。
法定代表人:张鹏,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生才,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剑,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善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生才、杨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3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朱晓非
审判员 李红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欧阳萍
书记员陈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