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善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安徽善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23民初1084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海东市。

被告:安徽善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642503,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善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文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毛润森

书记员 杨文风

附: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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