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天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7036靖江市双鑫空调净化设备厂与合肥市天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民初7036号
原告:靖江市**空调净化设备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39427408Q,住所地靖江市孤山镇园山街9号。
法定代表人:范满兴。
被告:合肥市天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39997C,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八斗镇八斗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楼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空调净化设备厂与被告合肥市天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空调净化设备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玉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范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