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天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合肥市天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651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8年3月11日生,住甘肃省西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利,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合肥市天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八斗镇八斗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楼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39997C。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63年4月29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诉被告合肥市天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市天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737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合肥市天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737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登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钰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