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天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合肥市天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6510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88年3月11日生,住甘肃省西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利,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合肥市天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八斗镇八斗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楼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39997C。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63年4月29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诉被告合肥市天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了(2021)豫0291民初65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合肥市天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7378元,现双方达成调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合肥市天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7378元的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合肥市天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7378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登望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付钰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