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天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合肥市天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6510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3月11日生,住甘肃省西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利,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合肥市天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八斗镇八斗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楼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39997C。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63年4月29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肥市天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合肥市天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合肥市天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3.78元,保全费110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登望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付钰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