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方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鑫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方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3788号
申请人:安徽鑫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开发区春秋路与纬三路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MA2NG5AQ9E。
法定代表人:殷军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影,员工。
被申请人:安徽省方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众兴乡人民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117286478。
法定代表人:张圣长,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鑫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省方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存款1090000元﹙开户银行:肥东农商银行光大支行,账户:20×××18﹚。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109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方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090000元﹙开户银行:肥东农商银行光大支行,账户:20×××18﹚。期限为2021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16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鑫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樊高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华 梅
书 记 员 华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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