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方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鑫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方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378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鑫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开发区春秋路与纬三路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MA2NG5AQ9E。
法定代表人:殷军生,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安徽省方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众兴乡人民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117286478。
法定代表人:张圣长,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鑫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方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皖1523财保378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方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090000元﹙开户银行:肥东农商银行光大支行,账户:20×××18﹚。期限为2021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16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方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090000元﹙开户银行:肥东农商银行光大支行,账户:20×××18﹚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樊高峰
人民陪审员  毕长军
人民陪审员  汪银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华 梅
书 记 员  华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