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众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安徽众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82民初237号
原告:安徽众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白龙镇三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4012256841074。
被告:***,男,1964年12月20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众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公司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安徽众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1000元或其名下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安徽众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3000元或其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