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众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安徽众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82执保26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明光市人民法院2019年1月24日生效的(2019)皖1182民初237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安徽众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众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众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合肥市新华支行的账户10×××67存款4338303.5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兆琪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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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崔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