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9执保224号
安徽众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安徽众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1333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5224473.17元,开户行、账户: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上泗支行、190××××10****4950,实际冻结1894859元;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保岫东路支行、530501728640****0456,实际冻结1268252元;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行、510501697108****2089,实际冻结856172.17元;4.工行天津中新生态城支行、03020933291****9282,实际冻结120519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9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9民初133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