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海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合肥市海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芜湖丰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1执1946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海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9087444T。(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颖波)

被执行人:芜湖丰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湾沚镇赵桥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686854982K。

法定代表人:邢厚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县湾沚镇丰瑞新型建材销售部,住所地芜湖县湾沚镇芜湖南路延伸段蓝天房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21MA2P66QX8G。

负责人:邹健,系该销售部经营者。

本院在执行××海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芜湖县湾沚镇丰瑞新型建材销售部、芜湖丰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1、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12月23日、12月12日、12月28日分别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芜湖县湾沚镇丰瑞新型建材销售部、芜湖丰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保险等账户。

2、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芜湖县湾沚镇丰瑞新型建材销售部、芜湖丰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

3、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芜湖县湾沚镇丰瑞新型建材销售部、芜湖丰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

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芜湖县湾沚镇丰瑞新型建材销售部、芜湖丰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令。

5、冻结被执行人芜湖丰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光大银行账户88091.40元范围,实际冻结0元;浦发银行账户88091.40元范围,实际冻结0元;冻结日期2020年11月6日;冻结期限12个月,如需续冻结请在到期前十五日书面提交,否则视为放弃。本院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暂不能提供更多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后宗刚

审判员  黄腊梅

审判员  强 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