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2022号
原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877228。
法定代表人:王德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锡寅,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海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淮新村24栋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9087444T。
法定代表人:陈兴,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洁,安徽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与被告合肥市海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于2021年4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邢丽侠
人民陪审员 张松英
人民陪审员 高利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