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海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浙08民辖终79号
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市海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国春及原审被告衢州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802民初31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案涉工程所在地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故本案应由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海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虽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且在合同第十八条约定了管辖法院,但因该管辖协议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当属无效。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舒伟霞 审 判 员 祝惠忠 审 判 员 吴宏斌
法官助理 朱 媛 书 记 员 任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