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执20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合肥市海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长淮新村24栋404室。
法定代表人:陈兴。
本院在执行××与合肥市海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案中,经查,合肥市海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合肥市海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良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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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姚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