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海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合肥市海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执20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合肥市海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长淮新村24栋404室。

法定代表人:陈兴。

本院在执行××与合肥市海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案中,经查,合肥市海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合肥市海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良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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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姚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