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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衢州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2民初3142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3600598XH,住所地:衢州市新安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0612006H,住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合肥市海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9087444T,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淮新村****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衢州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海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衢州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海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衢州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海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