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民初2149号
原告:河南亿鑫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辛店镇双岭岗村。
法定代表人:高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河南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莉,河南功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沿河路**金蓝湾****。
法定代表人:张本理。
原告河南亿鑫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亿鑫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亿鑫商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亿鑫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1元,减半收取计2205元,由河南亿鑫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东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桑晓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