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民初798号
原告:河南省典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崔庙镇郑庄村平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3XG6735J。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合肥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沿河路218号金蓝湾1幢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620240X7。
法定代表人:张本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典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典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省典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朝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嘉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