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2民初3762号
原告:**市众达鑫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翠刚,该公司经理。
被告:合肥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本理,该公司经理。
原告**市众达鑫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应在2020年10月26日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众达鑫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菊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艳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