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6209号
原告:肥东务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新河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光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合肥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沿河路218号金蓝湾1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张本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肥东务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肥东务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肥东务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肥东务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肥东务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孔 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为丽
书 记 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