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1837号
原告:肥东务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新河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光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合肥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沿河路218号金蓝湾1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张本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肥东务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肥东务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肥东务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孔 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为丽
书 记 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