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2执1727号
申请执行人:**市众达鑫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翠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本理,该公司总经理。
**市众达鑫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982民初23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市众达鑫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982民初2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左占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