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4民初2419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银,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玉金,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6517F。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正校,安徽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雄,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大道与和悦街交口建发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40865026G(1-1)。
法定代表人:曹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爱国,安徽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合肥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沿河路**金蓝湾****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62024X7。
法定代表人:张本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宏,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礼玮,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韦阳,男,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合肥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韦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尹磊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