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新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市新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皖0403民初269号
合肥市新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广公司)与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建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梦到庭参加了诉讼,合肥建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新广公司与合肥建工签订的《脚手架分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当诚信的履行合同义务。根据《脚手架分包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乙方在甲方付款前须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有效增值税抵扣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税费……新广公司按照合肥建工的要求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税额205324.97元,该费用应由合肥建工承担。新广公司要求合肥建工支付其税额205324.97元及相应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肥建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本院对新广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8日,合肥建工(甲方)将其承包的位于淮南市山南新区工程分包给新广公司(乙方)施工,并与其签订《脚手架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相关权利义务,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乙方在甲方付款前须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有效增值税抵扣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税费。 新广公司与合肥建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皖04民终714号民事判决,合肥建工支付新广公司工程款1957205.9元、利息29507.61元,合计1986713.5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7日,之后利息以1957205.9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 合肥建工在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时,要求新广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新广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合肥建工开具1986713.51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8月10日补开此前已付50万元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票据产生税额合计205324.97元。
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合肥市新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税额205324.97元及利息(利息以205324.97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1月1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0元,依法减半收取2190元,由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徐国宏
法官助理刘克永 书记员权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