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皖0111民初5064号
原告:合肥百盛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绿地赢海国际大厦B座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2195444J。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文琴,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5533664E。
法定代表人:叶朝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合肥百盛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合肥百盛架业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4月26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脚手架分包合同》,被告将其承包的庐江县新二中(新校区)工程的脚手架工程分包给原告。合同约定承包内容为,原告承包外脚手搭设、拆除,包工、包料、包安全,所有材料由原告自行看管;还约定了承包价格,并约定外架搭设完成付总工程款的60%,外架准备拆除时付总工程款100%,如延期付款被告按未支付工程款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原告违约金;工期为三个月,并约定了超期费。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脚手架施工。经决算,被告应付工程款1497824元、税金76923元、违约金91633元,但被告仅支付30万元,尚欠1366380元。请求判令被告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97824元、税金76923元(已开发票70万元)、违约金91633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此后款清违约金止);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合肥百盛架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197824元、税款76923元、违约金91633元,合计1366380元,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前付清;
二、被告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合肥百盛架业有限公司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的利息(以119782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
三、案件受理费17098元,减半收取85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49元,由被告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前将13549元直接支付合肥百盛架业有限公司;
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方业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何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