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5064号之一
原告:合肥百盛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绿地赢海国际大厦B座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2195444J。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被告: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5533664E。
法定代表人:叶朝绕,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百盛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合肥百盛架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方业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何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