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百盛架业有限公司

合肥百盛架业有限公司与安徽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3民初3425号

原告:合肥百盛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绿地赢海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2195444J。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代德,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少兵,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安徽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南路恒生国际商务中心**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1529821626。

法定代表人:马桂香,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六安市双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五星村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MA2NPA590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百盛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双余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百盛架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安徽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双余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7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百盛架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安徽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双余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70000元的财产。

案件诉讼保全费4370元,由原告合肥百盛架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郁晓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