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百盛架业有限公司

合肥百盛架业有限公司与安徽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3民初3425号之一

原告:合肥百盛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绿地赢海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2195444J。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代德,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少兵,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安徽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南路恒生国际商务中心**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1529821626。

法定代表人:马桂香,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六安市双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五星村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MA2NPA590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百盛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双余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皖1623民初34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安徽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双余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70000元的财产,并于2020年6月24日依法冻结了被告安徽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于安徽六安农商银行马巷分理处账号为20×××67的银行账户存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百盛架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合肥百盛架业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双余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7000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

案件申请费4370元,由原告合肥百盛架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郁晓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