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3民初3425号之二
原告:合肥百盛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绿地赢海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2195444J。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代德,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少兵,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安徽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南路恒生国际商务中心**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1529821626。
法定代表人:马桂香,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六安市双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五星村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MA2NPA590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合肥百盛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双余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合肥百盛架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合肥百盛架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百盛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90元,减半收取5645元,诉讼保全费4370元,合计10015元,由原告合肥百盛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文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郁晓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