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民终32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百盛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绿地赢海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文琴,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德友,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向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袁超,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审被告:安徽亚成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华邦光明世家****div>
法定代表人:袁超,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杨正轩,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审被告:袁自成,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审被告:张亚丽,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审被告:宗成新,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上诉人合肥百盛架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超、安徽亚成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杨正轩、袁自成、张亚丽、宗成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20)皖1522民初3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百盛架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以***已免除其全部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合肥百盛架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百盛架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合肥百盛架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关德全
审判员 顾德明
审判员 卢文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蔡金贺
书记员 纪孝云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