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庐西脚手架有限公司

合肥庐西脚手架有限公司、安徽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8601破申3号

申请人:合肥庐西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开福路**未来动漫园**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许家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敏,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东景苑******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范久生,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庐西脚手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庐西脚手架公司)以被申请人安徽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富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国富公司进行破产审查。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辖112号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已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审理。

本院查明:国富公司于2014年8月3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屋土建、市政工程、钢结构工程、装饰工程、消防智能化工程、路基路面工程、建筑劳务分包、建筑材料、LED产品销售、园林绿化工程,营业期限自2014年8月3日至2044年8月2日,登记机关为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查,庐西脚手架公司与国富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121民初2112号判决书,判决国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一次性支付庐西脚手架公司货款1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7年1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如国富公司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国富公司负担。该判决现已生效。因国富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庐西脚手架公司向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以(2019)皖0121执3423号立案执行,2019年12月21日,该院以国富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

本院立案审理后,于2021年1月27通知被申请人国富公司,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生效判决确认庐西脚手架公司对国富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国富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当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现国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定破产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合肥庐西脚手架有限公司对安徽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巨 龙

审判员 都 宏

审判员 闫效祖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潘宇晖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