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庐西脚手架有限公司

合肥庐西脚手架有限公司、合肥市浩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8601破申26号

申请人:合肥庐西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开福路**未来动漫园**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许家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敏,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市浩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恒区南入口商办楼**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罗时正,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庐西脚手架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合肥市浩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不具有偿还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合肥市浩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审查。本院已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审理。

本院查明:合肥市浩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4日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二人(李海燃认缴出资40万元、实缴出资40万元、持股比例80%;王华认缴出资10万元、实缴出资10万元、持股比例20%),后经多次股权转让,目前股东为李海燃、罗时正。经营范围为建筑劳务。登记机关为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1月24日,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至今未注销。

经查,申请人合肥庐西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市浩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1)合仲字第319号裁决书,裁定被申请人合肥市浩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合肥庐西脚手架有限公司工程款324700元,并自2011年7月27日起,以3247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及利息到款清之日止;如被申请人合肥市浩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仲裁受理费7262元、处理费500元、鉴定费2000元,合肥庐西脚手架有限公司承担1087元,合肥市浩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8675元。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合肥庐西脚手架有限公司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以(2012)合执申字第00239号立案执行,2012年11月29日,该院以合肥市浩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对该案件中止执行。

综上,申请人合肥庐西脚手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本院立案审理后,于2020年12月3通知被申请人合肥市浩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生效裁决确认合肥庐西脚手架有限公司对合肥市浩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合肥市浩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当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现合肥市浩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定破产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合肥庐西脚手架有限公司对合肥市浩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巨 龙

审判员 都 宏

审判员 闫效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倩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十条第一款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